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構成要件:
客觀:行為人須有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並使他人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行為
主觀:須有藉由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行為,使他人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之
故意
例如:甲不具備警察身分,卻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公眾場所穿著警察制服,確有使他人誤信甲具有警務人員身分之虞。但若甲主觀上並無「冒用警察制服使他人誤認其具有警察身分」之故意,像是不具軍警身分而穿著軍警制服參與遊行、派對或從事商品販售等,依實務見解,尚不構成刑法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若是冒充員警並進行臨檢,則為觸犯刑法第158 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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