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刑法之「最後手段性」,認為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乃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剝奪、限制人民基本權,乃不得已之手段,具最後手段之特性,應本著謙讓抑制之原則,在必要合理之最小限度範圍內始適用之。
「謙抑」源於日文漢字,係認為刑法是守衛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它讓犯罪行為人者失去自由、財產,甚至生命永久與社會隔離,所以不得輕易動用,這也就是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如同寶劍一般,不得隨意出鞘,出鞘必飲人血。
學說認為有三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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