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謙抑思想

又稱刑法之「最後手段性」,認為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乃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剝奪、限制人民基本權,乃不得已之手段,具最後手段之特性,應本著謙讓抑制之原則,在必要合理之最小限度範圍內始適用之。

「謙抑」源於日文漢字,係認為刑法是守衛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它讓犯罪行為人者失去自由財產,甚至生命永久與社會隔離,所以不得輕易動用,這也就是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如同寶劍一般,不得隨意出鞘,出鞘必飲人血。

性質

學說認為有三性質:

  1. 補充性:刑法係遏止犯罪所為,最好備而不用;
  2. 片斷性:刑法所限制的範圍係僅於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以及最小的限制範圍之內;
  3. 寬容性:不僅需違法有責任,且需於刑法所規定應與處罰之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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