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罰性

通常行為違反法律之規定,就具有可予以處罰之性質。但有時候行為雖然已經違反法律規定,也會被認為因為對法益的侵害實在太輕微,不須動用刑罰的手段加以制裁,而認為尚不具「可罰性」。

例如 擅用他人空白信紙一張,已經構成竊盜罪的要件,但因為該行為對法益的侵害實在太輕微,所以認為不應該追究,也不應該動用刑法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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