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權

又稱外交特權,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

外交豁免權一般是用於「有邦交的國家」,雙方互派大使館,所有外交官都享絕對刑事與民事豁免。如果是非邦交國,則要雙方協商豁免條件,若有共識再簽協定,或以書面、口頭保證方式。

目前我國跟非邦交國簽訂協議的,只有美國,其他非邦交國人員,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是依照我國「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1. 駐外使館:擁有官舍檔案文件不可侵犯、財產不得搜索扣押等特權。
  2. 駐外人員:執行職務時之行為豁免民事及刑事管轄,但這裡的駐外人員,僅限於外國人,駐外使館聘僱的我國國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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