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受託公務員,係指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第10條第2項)。
例如 汽機車廢氣排氣的檢定、公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關教師升等之評審(釋462)、私立學校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釋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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