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性自主權」,係指透過法律保障(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的法益為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讓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非有明示或默示表達有性行為的意願,否則即使是夫妻、男女朋友等,也不可以未經同意而對另一方實施性侵害、猥褻行為。「性自主決定權」除了意謂可拒絕不想要的性接觸及性行為外,亦包括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但並非得到同意的合意性交就無損於性自主權。
刑法第227條訂定處罰與未成年性交罪,是希望為性交行為時,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的性自主決定負責。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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