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分別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三或四級毒品的行為予以處罰。指的是有獲取利益的意思,而持有毒品的行為。
例如,某甲原為自己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嗣後因缺錢花用,出現出售而賺取利益的意思,即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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