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雙重因果」、「選擇因果」,係指數個具有擇一關係而非累積關係的條件,雖可想像其不存在,但結果仍會發生者,則該條件仍屬結果的原因。
數個具有擇一關係之條件(即每個條件都足以單獨引發結果),當其中一個條件不存在時,結果雖然仍會發生,但既然結果確係由任一條件所致,則每一個條件均為結果的原因,也都是每一個條件和結果間都有因果關係。
例如 甲、乙各自對丙下毒,而甲或乙所下毒的份量皆足以引起丙死亡的結果, 因而就丙死亡結果而言,甲、乙之中任何一人之行為皆足以獨立引發結果,並非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如依條件理論,甲、乙之行為對丙之死亡皆無因果關係, 將導致有犯罪行為卻無人對丙死亡負責之不當結果。因此提出擇一因果(雙重因果、選擇因果)來修正條件理論。是以,在擇一因果下,甲、乙之下毒行為皆與丙之死亡有因果關係。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