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

依據赦免法第6條第1項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會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第2項規定,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一般性減刑。

罪犯減刑之立法意旨,乃政府對於偶蹈法網之罪犯,除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怙惡不悛者外,特施寬典,予罪犯改過遷善更新之機,而我國歷次制定罪犯減刑條例辦理全國性減刑,均有其時代背景及意義。

例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目的,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解嚴二十週年,為彰顯政府與犯罪者更生之寬典,兼顧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予輕刑罪犯更新向善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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