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權 回復被褫奪之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刑法第36條):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刑法第36條所定之褫奪公權,其被褫奪之資格並無服兵役之資格在內。原判決以台北市政府徵集被告服兵役,係在被告褫奪公權期內,當時被告已無服兵役之權利及義務,其居住所遷移不報,並無妨害兵役可言,實屬於法無據。(50 年台非字第 58 號) 相關條目 赦免 大赦 特赦 減刑 復權 刑法, 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