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復權", description="回復被褫奪之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刑法第36條):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 ====== 復權 ====== 回復被褫奪之[[行政法:公權|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刑法第36條): - 為[[公務員]]之資格。 -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刑法第36條所定之褫奪公權,其被褫奪之資格並無服兵役之資格在內。原判決以台北市政府徵集被告服兵役,係在被告褫奪公權期內,當時被告已無服兵役之權利及義務,其居住所遷移不報,並無妨害兵役可言,實屬於法無據。(50 年台非字第 58 號) **相關條目** * [[赦免]] * [[大赦]] * [[特赦]] * [[減刑]] * [[復權]] {{tag>刑法 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