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因果關係

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一,又稱「假設因果關係」。若行為人的作為,有高度可能性可以防止法益侵害結果發生,則行為人之不作為與結果間即具備「準因果關係」。

「不作為之因果關係」在因果方式上,與作為犯因果關係有所不同;其僅係「假設之因果關係」。亦即,若能有幾近確定之可能性認為:倘「行為人為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則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即不致於發生」,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並非任何人因不作為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均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而是只有在法律上對於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具有保證人地位),不履行此等防止義務,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始有可能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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