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放火罪

係指燒燬之原因係由於爆炸所致,亦即,藉其爆風、高熱等急烈膨脹力,致其物毀壞或焚燬之義,如單純之以火藥或煤氣等為放火之方法,並非利用其膨脹力使之炸燬者,應逕依放火罪論處,不成立刑法第176條之「準放火罪」。

刑法 第176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3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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