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為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時,應同時存在罪責,亦可稱「同時存在原則」、或「同時原則」。
必須注意:該名詞可能與「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產生混淆。因此在討論「同時性」的問題時,宜先確認「同時存在」的討論對象,是「故意」或「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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