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為「承繼共同正犯」、「事中共同正犯」,指行為人於他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而尚未終了前,基於共同犯罪決意加入犯罪之意。
如 丙看見某甲搶某乙皮包,在甲、乙肢體衝突中,丙基於和甲共同犯罪的意思而毆打某乙,並與某甲共同搶走乙的皮包,丙即為相續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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