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之犯罪行為,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為犯罪組織。
就該犯罪組織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即可能構成該條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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