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保護原則

按生存權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為落實憲法保障生存權之旨,刑法分則編第22章設有殺人罪章之規定,用以制裁殺害他人而剝奪他人生存權之犯罪行為,用以保護個人法益中最重要之生命法益。

只要生而為人,無論其生命力之強弱、生理或心理之健康狀態、個人有無維持生命之意念,或甚至是罹患重病或絕症而命在旦夕者,均係刑法殺人罪所應保護之人,並無所謂貴賤或有無價值之生命之分。因此,任何人對他人加以殺害,均構成刑法所要加以制裁之殺人罪,此即生命絕對保護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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