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受保護管束人於緩刑期間,接受檢察官調查、監督及告知應遵守事項後,至觀護人處報到接受保護管束及定期回報。
受管護管束人不遵守被告知事項時,觀護人得予告誡,或報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且受保護管束人不得任意出國或遷移住居所(需經檢察官核准),另該受保護管束人之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均會被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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