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係以偽造或虛偽之文書,作為真正文書或其內容為真實之文書而使用,必須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能成立刑法上行使之定義,而行使僅需主張其內容為真實已足,不論目的能否達到,與偽造文書罪之既遂與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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