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為刑法之罪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

例如招待公務員喝花酒,以其原本沒有資格得標的甲廠商得標

「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於刑法第122條:

刑法第122條
  1. 公務員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00元以下罰金
  2.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
  3.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4.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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