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其刑,是指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當法官根據刑法第57條、第58條及其他減輕刑度的特別規定審酌後,認為縱使判處被告最輕的刑度,仍然過重,而且被告的犯罪情狀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應該給予憫恕,此時法官得依刑法第59條再減輕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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