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住放火

係指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者。

刑法 第174條
  1.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失火燒燬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4.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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