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指出:「上訴具體理由」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
我國刑事第二審採覆審制,該條立法目的僅在避免「空白上訴」。「具體理由」,不以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不當或違法的事實為必要,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也不必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情形。
如果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已經舉出相關的具體事由,足可作為其理由的憑據,就不能認為是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即使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也是上訴有無理由的範圍,不能認為是未敘述具體理由。
但既然條文規定「具體」,當上訴理由只寫著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這類的空泛言詞,就不是具體理由。(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162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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