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追訴性

係指在追訴權時效內之犯罪行為,仍具有受刑事追訴之可能性。

反之,如犯罪之追訴時效已完成者,偵查檢察官應予以不起訴處分審判法院則應諭知免訴判決,該等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之犯罪,就不具有可追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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