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犯罪事實,國家只有一個刑罰權,只能處罰一次,不能重複處罰。但是同一個犯罪事實可能是由好幾個連續或先後相關的舉動所構成的,某個特定的舉動若是屬於同一個犯罪事實,就不能拿出來另外審判,否則就是重複處罰;但是某個特定舉動若不屬於同一個犯罪事實,當然必須另外處理,沒有重複處罰的問題。
所以到底是不是屬於同一犯罪事實的判別,是法院審判的前提,應先將犯罪事實的範圍界定清楚。如果好幾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舉動都是屬於「同一犯罪事實」範圍內的,就必須一起審判,不能分割裁判,這就是「審判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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