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有罪不可分
乃係針對案件單一性之刑事訴訟實務術語,刑訴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單一,在實體法僅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為一個訴訟客體,不得加以分割。
當檢察官就犯罪一部起訴,而法院也認為是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而其中已起訴事實,如不夠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不可分之關係,法院應依不告不理原則,不得對此未經起訴之事實併與審判。
乃係針對案件單一性之刑事訴訟實務術語,刑訴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單一,在實體法僅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為一個訴訟客體,不得加以分割。
當檢察官就犯罪一部起訴,而法院也認為是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而其中已起訴事實,如不夠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不可分之關係,法院應依不告不理原則,不得對此未經起訴之事實併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