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實施偵查,為避免不當限制或侵害國民之自由權利,偵查之實施應儘量使用非強制性之處分(任意偵查之原則);例外地,認有必要實施強制處分限制國民之身體、財產等權利時,則必須依據法律明定之處分之型態、要件及程序明確而適當地執行。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係源自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之立憲本旨,調和人權保障與犯罪真實發現之重要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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