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偵查
係指偵查手段確實有實質侵害或危害個人權利或利益之處分,倘有壓制或違反個人之意思,而侵害憲法所保障重要之法律利益時,即屬「強制偵查」,不以使用有形之強制力者為限,亦即縱使無使用有形之強制手段,仍可能實質侵害或危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又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強制偵查必須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倘若法無明文,自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而行侵權之實。(最高法院106台上3788號判決)
例如 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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