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測謊」是依一般人在說謊時,容易產生恐懼、不安等情緒波動反應,故以科學方法,由施測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的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判別受測者的供述是否真實的技術。
所以「測謊」在本質上並非針對「謊言」本身加以偵測,而是在檢測人體血壓、脈博、 呼吸及皮膚導電反應引起的生理變化,用以研判受測人所述是否屬實。但測謊中的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於說謊,受測者於施測時的緊張情緒、疾病、激憤、冷靜的自我抑制, 甚或被受測以外的其他事件所影響,都有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的生理反應,所以是否說謊與生理反應的變化間,有無必 然的因果關係,是有疑慮的;而且受測者如果具有特殊的人格特質,有無可能不論是否說謊,都不會產生不同的情緒波動反應,也沒有實證研究數據可以參考。
另外,案發時間過久,受測者的情緒如果已經平復,或已經合理化自己的行為,降低罪惡感,測謊的準確性也難免會受到影響;尤其人類都有避險的本能,瞭解測謊原理的人,如果使用反制的方法,或在施測前服用類似鎮定劑或心律不整的藥物,更足以影響測謊結果。所以,如果沒有考慮到上述可能影響測謊結果的各種因素,只以被告說謊與否的測謊結果作為判斷有罪或無罪的唯一依據,那麼測謊不只可能陷人於罪,也可能反 而遭到利用為「脫罪」的另一種工具。因此,測謊在具備一定的嚴格條件下,可以作為證據,但不可以作為認定有罪的唯一依據。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