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違誤審查原則

(Harmless Error Doctrine)

簡單來說就是判決雖然有瑕疵(這個判決的瑕疵可能是審判程序過程中所產生的違法情事),但這個瑕疵並不影響整個判決者。這個判決仍然會是一個合法判決。具體的規定就是刑訴380,訴訟程序違法但對判決顯然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所謂影響整個判決就像刑訴第379條各款的瑕疵會導致判決當然違法。

舉例來說如果這個「違法證據」對於事實的認定,並未有重大的影響,只是「在證明上僅作為其他適法證據之補強作用」,或是「除去該違法之證據,依其他獨立證據,尚未達足以稀釋或動搖其心證確信之形成」,那,這個時候該「違法證據」則是擁有無害通過的權力。

易言之,不因為引用該違法證據,就必須廢棄整個判決。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