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一般所稱的「裁判上一罪」,行為人以法律上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因為在法律上評價行為人只有為一個行為,所以法院原則必須併合處罰並只能諭知一個宣告刑,類型有現行法的「想像競合犯」與過去刑法修正前的「連續犯」、「牽連犯」等。
例如 被告行使偽造之支票購買商品,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罪,法院依照刑法第51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依照較重的「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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