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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緝獲歸案",
  description="通緝原因消滅情形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至第87條、第469條,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者,經依法通緝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並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其被緝獲並經通緝機關確認無誤,通緝原因消滅應即撤銷通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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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獲歸案

通緝原因消滅情形之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至第87條、第469條,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者,經依法通緝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拘提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其被緝獲並經通緝機關確認無誤,通緝原因消滅應即撤銷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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