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

法官在個案中針對已經發生的特定犯罪事實,實際上諭知刑罰(例如: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即所謂的「宣告刑」,也就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量定一定的刑罰,而為科處的宣示者。

執行刑」是指法官最後判決行為人(加害人)應該執行的刑度,也就是應入監服刑的時間,而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為檢察官聲請法院就被告所犯數罪訂出執行刑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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