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因犯罪受有損害而取得之告訴權,故其告訴權之有無,以犯罪時之身分為準。
配合刑法第239條刪除,原刑法第245條第2項亦刪除。原本刑法第245條第2項所定配偶縱容或宥恕不得告訴,應以「犯罪時」之配偶有無縱容或宥恕之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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