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因犯罪受有損害而取得之告訴權,故其告訴權之有無,以犯罪時之身分為準。
刑事訴訟法 第234條
刑法第230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240條第2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298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配合刑法第239條刪除,原刑法第245條第2項亦刪除。原本刑法第245條第2項所定配偶縱容或宥恕不得告訴,應以「犯罪時」之配偶有無縱容或宥恕之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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