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因特定犯罪之本來告訴權人不便或不能行使告訴權,設其補充之規定。 相對者為本來告訴權。
雖無本來告訴權人,或雖有本來告訴權人不便行使告訴權,如有補充告訴權人,則不得逕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4項、第5項)。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