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告訴權

係因特定犯罪之本來告訴權人不便或不能行使告訴權,設其補充之規定。 相對者為本來告訴權

雖無本來告訴權人,或雖有本來告訴權人不便行使告訴權,如有補充告訴權人,則不得逕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4項、第5項)。

刑事訴訟法 第236條
  1.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2. 第2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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