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某種單一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而需另有補強證據之法則。 在現代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下,法律通常對於證據證明力不另外加以限制,而委由審判者自由裁量。
補強法則可謂為自由心證原則之例外。補強法則之要求在於,自白要有補強證據補強其作用,其目的為間接地防止自白之強取,以及避免在事實認定上過度偏重自白,以達真正防止誤判、冤獄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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