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捕偵查

又稱「陷害偵查」,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目的,自己或利用線民挑唆或配合他人犯罪,並在這個人完成犯罪行為之前或完成後立即逮捕或偵辦,這種偵查方法就叫做誘捕偵查。

誘捕偵查實務上依「主觀理論」,以被告被誘犯罪時是否已具有該受控犯罪之犯罪意圖-「已有的犯罪傾向」(Pre-disposition)判斷誘捕偵查之合法性,可分為兩種:

  1. 機會提供型(機會教唆):本來就想要犯罪,因為誘捕偵查而加強了犯罪的決心,最高法院判決中稱之為「釣魚偵查」。
  2. 創造犯意型(陷害教唆):本來沒有想要犯罪的意思,因為被挑唆才開始想要犯罪的。創造犯意型因偵查違法而讓證據失去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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