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使訴訟有效的條件,亦稱「訴訟要件」。提起訴訟若欠缺訴訟條件,則為不合法的起訴,法院不得對案件為實體審理,下實體判決,而應以形式判決方式駁回。
例如 被告已死亡、時效已完成,檢察官就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果檢察官仍起訴,則由法院為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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