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讀為「ㄉㄜˊ」,意指可以、能夠。在法律用語上不具有強制之意。亦即,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

舉例來說 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也就是說,繼承人可以自由選擇要繼承遺產抑或拋棄繼承,在法律上都是沒有強制限制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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