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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繼承人不願意繼承已經過世的人留下的任何財產債務。拋棄繼承僅得就遺產全部為之,無法僅繼承部分遺產。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現行制度下,僅可選擇繼承或拋棄繼承,即1或0的選擇。

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67 年台上字第 3788 號)

遺產如果要抛棄繼承,必需在知道可以繼承的時候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來辦理;辦理拋棄繼承時,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174條)

例如 父親甲過世,其子(乙)辦理拋棄繼承,而乙之子(丙,甲之孫子)可能因同一繼承順位皆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此時丙若欲拋棄繼承,亦須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

聲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聲請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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