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拋棄繼承", description="指繼承人不願意繼承已經過世的人留下的任何財產和債務。拋棄繼承僅得就遺產全部為之,無法僅繼承部分遺產。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現行制度下,僅可選擇繼承或拋棄繼承,即1或0的選擇。如果要抛棄繼承,必需在知道可以繼承的時候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來辦理;辦理拋棄繼承時,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174條) " ~~ ====== 拋棄繼承 ====== 指[[繼承人]]不願意[[繼承]]已經過世的人留下的任何[[財產權|財產]]和[[債務]]。拋棄繼承僅得就遺產全部為之,無法僅繼承部分遺產。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現行制度下,僅可選擇繼承或拋棄繼承,即1或0的選擇。 <WRAP box>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67 年台上字第 3788 號)</WRAP> 遺產如果要抛棄繼承,必需在知道可以繼承的時候**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來辦理;辦理拋棄繼承時,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174條) <wrap info>例如</wrap> 父親甲過世,其子(乙)辦理拋棄繼承,而乙之子(丙,甲之孫子)可能因同一繼承順位皆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此時丙若欲拋棄繼承,亦須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 ===== 聲請文件 ===== -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 [[拋棄繼承表|繼承系統表]]。 -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 聲請費用 =====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相關條目** * [[繼承]] - [[拋棄繼承]] - [[限定繼承]] * [[繼承人]] - [[遺囑]] * [[本位繼承]] - [[代位繼承]] - [[兄弟繼承]] * [[繼承權喪失事由]] {{tag>民法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