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慣例係指在不修改憲法的前提,憲政機關之間透過默契以政治行動實質上變更憲法的內涵,而使憲法配合社會脈絡的演進而有所調適。
(1~3為正面要件,4為反面要件,釋字第419號參照)
不過憲政慣例主要是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例如英國、紐西蘭)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成文憲法的國家(例如美國)中,只具有補充成文憲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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