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
程序
須經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決議,僅得就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事項為質詢。
質詢對象
為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法律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須經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決議,僅得就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事項為質詢。
為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