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質詢", description="質詢權為立法院之權限,以掌握或取得充分正確的資訊以發揮監督、制衡之功能,也是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設計(釋字第461號)。 " ~~ ====== 質詢 ====== 質詢權為立法院之權限,以掌握或取得充分正確的資訊以發揮監督、制衡之功能,也是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責任政治]]之原理所設計([[憲法:釋字第461號解釋|釋字第461號]])。 ===== 程序 ===== 須經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決議,僅得就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事項為質詢。 ===== 質詢對象 ===== 為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 法律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 質詢與備詢的比較 ===== |< 100% 14% 43% 43% >| | |**質詢**|**備詢**| |程序 |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立法院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即可| |場合|院會|各委員會| |事項|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 為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以備詢時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發表之意見為手段)| |對象|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相關條目** * [[憲法:權力分立|權力分立]] * [[憲法:憲政慣例|憲政慣例]] * [[憲法:憲法變遷|憲法變遷]] * [[憲法:質詢|質詢]] - [[憲法:備詢|備詢]] * [[憲法:抗多數困境|抗多數困境]] {{tag>憲法 憲法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