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性違憲審查制度又稱「事後違憲審查制度」,係指違憲審查僅得針對已生效之法規命令為違憲審查。
根據憲法第171條第2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我國違憲審查標的為已通過生效之法規範,即採抑制性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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