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通訊

係為當事人主觀對該通訊行為之認定,其不欲內容為第三人所知,自始受憲法第12條之保障,反之,假若當事人主觀上無意將通訊之內容作為秘密,則可視為「公開通訊」,此時則非秘密通訊自由所欲保障之客體。

而無法外在客觀事實判定通訊當事人之意圖,或事實不明確時,基於法治國家人權保障之觀點,則傾向將其推定為私人通訊,受秘密通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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