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

公民對民選的公職人員,如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地方議員等,在其法定任期屆滿前,依法以投票方式使其去職。

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針對公職人員進行罷免時,分為三個階段:

  1. 罷免案之提出(提議)
  2. 罷免案之成立(連署)
  3.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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