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性裁判

(Appellenentscheidungen)

又稱「警告性宣示」,警告性裁判常常關乎到法律合憲性的時間面向。

係指當系爭法律或其適用正朝違憲狀態發展,或系爭規範是否違憲難以判斷時,僅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系爭法規有違憲疑義,甚至表明該系爭規範未來可能變成違憲,但該規範仍繼續有效。

在作成這種裁判時,大法官會宣告作為審理標的的法律「尚屬合憲」。但更重要的是,其會同時指出,假若立法者不對規範做出合乎時宜的增刪修改,作為審理標的的法律極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淪為違憲。從而大法官呼籲立法者儘速採取行動,並在警告性裁判中指示立法者宜審慎斟酌的憲法原則與所應調整的方向。這樣的作法一方面令大法官仍得忠實地履行其守護憲法的任務,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直接挑戰法律的效力。

換句話說,當大法官選擇作成警告性裁判時,可能是認為,面對社會變遷,有比自己更適合作成具體因應決策的憲法機關。畢竟「我們」終究要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而在國家的權限劃分中,直接代表「我們」的正是全體國民所選出來的立法者。

意義

警告性裁判為司法對於立法者避免採取違憲決定,所為之「迴避策略」(Vermeidungsstratebie),或放棄對立法者為無效宣告之自我抑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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