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稱為和解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和解時約定「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表示除了和解條件以外,當事人就其他所請求的權利,因拋棄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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