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達主義

或稱「達到主義」。是一種法律概念,指意思表示於其到達相對人之處時,才發生效力。

此處的到達,通常是指意思表示處於客觀上相對人可得支配的範圍內就成立,而不限於一定要交付到相對人手中,也不論相對人是否閱讀與否。

依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可知我國於非對話意思表示是採「到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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